有人要问,曹云接单之前,并不知道这些事,为什么能从这点突破呢
作为一名原告律师,如果没有事后调查出存在这些隐情的话,曹云是不会从族谱入手,而会从实际存在养父女关系入手。对方无法证明太郎是否知道青青非亲生女儿,只需要青青上庭,咬死也许有,也许没有的太郎知道青青非亲生的结论,对方就很难扳倒这条理论。
如果是这样,是否承认抚养关系成立,就要看法官最后的决定了,对于结果曹云是没有把握的。反过来说,现在曹云也没把握,但是曹云的边角料计划的目的就是不需要法官去决定。
原告的优势就在这里,原告开出一个话题,这个话题是原告已经精心准备的话题,被告属于被动的接受这个话题。原告能开出这个话题就代表原告认为这个话题对己方有利,如果原告傻x的去讨论被告有利的话题,那这律师肯定是不合格的律师。
三青的态度非常符合曹云的立场,如果三青彬彬有礼,知道进退,会让法官对她产生一定的好感和信任感。在这种需要法官主观进行最终判断的案件中,法官的态度是很重要的。同时也是因为一些领域存在法律问题。比如婚姻法规定,没有结婚证就不是夫妻,但是又承认有实际婚姻事实,非重婚者的夫妻关系。这是因为很多农村五十多岁之上的人没有结婚证。律师就要撕开类似的漏洞钻进去。
族谱能不能成为证据,这需要辩论,不过因为族谱的严肃性,法官很有可能会承认族谱可以做为证据。对方律师显然也明白这点,所以就没有在族谱问题上纠缠。更没有问,为什么曹云会有族谱的照片和复印件。民事官司就是这样,曹云举证了,对方律师质疑,既然质疑了就要自己去找证据,曹云不需要证明自己的证据是从合法渠道获得的。
刑事官司相反,曹云必须证明自己证据是合法取得的,才能被法庭接受。
三青迟迟没有回答,在法官两次催促后仍旧没有回答曹云的问题,张律师察言观色,心中有数,站起来道“即使太郎早就知道青青非自己亲生女儿,也不代表他承认双方存在抚养关系。太郎在生前本立有一份遗嘱,其中指定青青为继承人之一,但是太郎又取消了这份遗嘱,会不会是和青青有关系呢我们不知道,但是目前的事实是,青青并非太郎亲生女儿,同时在法律上来说,太郎即使有抚养青青的事实,但青青有赡养太郎的事实吗如果养子女没有赡养老人,是没有老人的遗产继承权的。”
曹云道“当然有赡养有事实,太郎先生在十年前就患有严重的膝盖关节病,青青作为医学院护理专业的学生,她一直在学习护理关节炎的知识,并且在周末,暑假,寒假,都陪伴在太郎先生的身边,对其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。”
张律师道“法官大人,我们没有采集这方面的信息,希望可以暂时休庭。”
三青道“不用休庭,我知道”立刻想起了秩序,闭嘴。
法官道“证人可以发言,但如果再做伪证,本席将严惩不贷。”
“谢谢法官。”三青气焰被灭了大半,终于有点礼貌,道“如这个律师说的,青青在节假日,暑假,寒假经常陪在我爸身边,我不否认。但是这是勤工俭学,我爸是给了工资的,我爸对我说,他是以陌生人身份接受青青的护理,以此来增加青青在毕业后从事这一行业的阅历。这件事我爸公司他身边的人都知道,我爸还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