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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58章 再次协商未成
用单据,决定向审判机构起诉同时申请先予执行。”

    “你说什么?”陈总诧异地回过头来。

    “先予执行,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,我的当事人完全符合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。”

   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:第一,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、医疗费用的案件;

    第二,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;

    第三,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。

    当然,并不是以上范围的案件都能提起先予执行,先予执行还需要下列条件的前提。

    第一,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,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。

    第二,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。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,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。

    第三,当事人向人民审判机构提出了申请,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。

    第四,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。

    “我想贵方也十分清楚,只要有了先予执行的款项,我的当事人完全多久拖得起,而时间越长,对贵方越不利,要知道我当事人在医院多住一天,对贵酒店就是多一笔费用,我真的不明白,为什么贵方不愿意直接坐下来协商,50万元对你们酒店来说,并不是一笔很大的金额。”

    50万元,并不是李蓉蓉一家人的最高要求。

    说起来也可悲,李蓉蓉的公公在李蓉蓉生孩子的时候也到了白水州,他要求赔偿到手的金额为15万元,李蓉蓉可以拿10万养孩子,而他只要5万元。

    李蓉蓉的要求高一些,20万元,一方拿10万元,当然,她公公拿10万元也是有条件的,李蓉蓉要求她公公以后照管张建设。

    不管是她公公还是李蓉蓉,原来还有考虑到张建设的后续治疗问题,到现在已经完全放弃,不再谈起。

    而黄一曦把赔偿金额定为50万元,不过心理价位是万元,她希望多争取一点,至少在几年时间内,张建设能多获得好一点的照顾。

    哪怕那笔钱最终不会落在张建设头上。

    张建设的事情还没有解决,倒是陈如海的案件意外结案了。

    鉴定报告出来后,黄一曦就申请释放陈如海,他没追究其他人责任算是不错了,林玲的当事人也没办法咬着他不放。

    至于他们协商的赔偿方案是什么样黄一曦根本不关心,倒是陈小凤陪陈如海来找过黄一曦,说起赔偿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