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明一朝,琉球国都向明廷朝贡并接受明廷的册封,并且使用明朝的年号和汉字,是无可争议的大明藩属国。
琉球在东亚海域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,被称为“万国津梁”。原本人少地瘠的琉球国自从成为大明的藩国之后,便利用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与明廷之间的朝贡体系,与东南亚各国做起了转口贸易,迅速地富裕起来。
明中叶以后,明廷视倭为敌,不准其通商贸易,倭国失去了勘合贸易的渠道之后,无法再直接获取明朝的资源与商品,只得通过琉球处购买,有时干脆使用暴力手段,劫掠过往琉球商船以获取物资。
丰臣秀吉统一倭国之后,遣使琉球,要求其称臣纳贡,使琉球国王尚永惊惧而死。新国王尚宁不敢得罪强邻,于是遣使萨摩,送致方物,勉强修好。
然而这并不能满足倭人的野心,万历朝鲜战争过后,萨摩藩财政困难,再加上藩内兵力过剩、内部不稳定等因素,使萨摩藩欲借征服琉球王国,转移内部压力,重振萨摩藩经济,而幕府将军德川家康则希望能控制琉球王国,解决中日两国贸易中断的问题。
于是,萨摩藩向幕府提出攻打琉球,德川家康点头应允。
一六零九年,岛津忠恒派遣桦山久高为征琉大将,率兵三千人、船一百余只、铁炮六百挺,进攻琉球。琉球力不能支,不幸战败,琉球国王尚宁被迫投降,王世子、王室贵族、官员等一百余人被萨摩军押解到鹿儿岛。随后,江户幕府授予萨摩藩对琉球王国的统治权。
萨摩藩将琉球君臣软禁在鹿儿岛城,并派遣萨摩奉行十四人与随从一百六十八人进驻琉球,丈量土地,评定肥瘠,制定赋税,掌握了琉球的财政收入,又将奄美群岛(奄美大岛、喜界岛、德之岛、冲永良部岛、与论岛)划归萨摩藩直辖,逐渐控制了琉球。
一六一一年,为了与明朝进行朝贡贸易,萨摩藩决定释放琉球君臣,但迫使国王尚宁与其签订《掟十五条》,以确认萨摩藩控制琉球、介入中琉朝贡贸易的特殊权力。
在海外贸易方面,《掟十五条》规定琉球必须先得到萨摩藩的许可,才可以与中国进行朝贡贸易,实际上剥夺了琉球的贸易权。
朝贡贸易由萨摩奉行限定贡品种类与数量,不但让萨摩商人享有专买专卖权,也让琉球使节团只能卖萨摩藩允许的商品,萨摩藩趁机大发其财,琉球的财政却陷入困窘。
萨摩藩禁止琉球向倭国其他藩派遣贸易船,亦不得与倭国他藩商人贸易,使萨摩藩得以独占琉球朝贡贸易的利益。为了防止琉球暗中走私,隐蔽收入,萨摩藩还在琉球各岛派遣武士,监视贡船的人员、商品及其数量,将琉球的朝贡贸易完全掌控在手中。
在政治方面,《掟十五条》还规定琉球朝廷的三司官员只能由亲萨摩派人士出任,并压制琉球地方上没有官职却有影响力者,削弱其反对力量。而萨摩藩派到琉球的武士也担任琉球的重要官员,负责监视琉球君臣,避免中国得知萨摩藩控制琉球的实情。
事实上,琉球朝廷已经完全成了倭国萨摩藩的傀儡,琉球国王一举一动都处于萨摩藩武士的监视和控制之下,就连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。
明亡之后,满清鞑子窃据大宝,数次向琉球遣使赍敕,琉球王尚质为了维持朝贡贸易,缴回了前明的诏敕与印信,转奉满清为宗主。
但琉球接受清帝册封、转投清廷,却使得当时掌握制海权的郑森对其大为仇视,派出海盗大肆劫掠琉球的商船和贡船,琉球的朝贡贸易彻底断绝。
琉球国失去了最主要的经济来源,日益穷困,萨摩藩也逐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