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元前536年,郑国执政大夫子产将刑书铸于鼎上,成就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律书。与此同时,指导诉讼的行业“讼师”孕育而生,其创始人是郑人邓析。
子产铸刑书的目的是“救世”,翻译成现在的话语,就是解决社会危机。相对的,邓析的目的是维护百姓的个人权利,包括人身权,财产权等等。他们之间有矛盾,也有相对一致的目标。
中国的历史犹如一段波澜壮阔的史诗,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,有战乱也有繁华盛世,律法是服务于当时的社会、国家、统治集团利益和需求的社会规范。从“郑人铸刑书”,到汉朝的“三尺法”,再到唐朝的《永徽律疏》(后人称之为《唐律疏议》),律法也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规范及自我完善。
唐宣宗大中七年(公元853年)颁布的《大中刑律统类》,将《唐律疏议》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,然后将“条件相类”的令、格、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。这种将律、令、格、式、敕混为一体,分门编排的体例,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,后人将该形式简称为《刑统》。
时至宋朝,我国的封建法制发展进入成熟期,宋太祖赵匡胤在建隆四年(公元963年),颁布了《宋建隆重详定刑统》,简称《宋刑统》。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,也是宋代的主要法典,如《宋刑统·序》中所言:“终宋之势,用之不改。”
南宋作为北宋王朝的延续,同时又是一个崭新的时代,它一方面有着“西湖歌舞几时休”的奢靡,另一方面又有“怒发冲冠凭阑处”的悲壮。整个南宋社会的官民,既有一心收复北方的主战派,也有安于现状的主和派,更有追求和平稳定生活的普通百姓,社会矛盾异常尖锐,政治经济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。
在这样的背景下,律法,包括各地的村规乡约,都在不断地适应着时代的变迁。作为封建王朝的统治者,宋朝的皇帝们随时颁布敕令、诏书,成为各级官员断罪处刑,发展经济的依据;基层官员,尤其是主政地方的知县,是法律的诠释者,更是执行者。
公元1205年,宋宁宗赵扩改年号“开禧”,在宋太祖“开宝”年号与宋真宗“天禧”年号中各取一字,表达了对北伐胜利的期待。打仗需要银子,更需要稳固的后防,面对南宋中叶腐败的官场,激烈的社会矛盾,有识之士便有了律法“救世”的愿望。
本书的故事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,讲述了“开禧北伐”之前,发生在南宋都城临安的四桩诉讼奇案,以及它们所牵引的善恶对决。
当然,古代律法受封建专制主义限制,难以做到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;用现代人的法律观念,古代的一部分法律条文堪称“奇葩”。事实上,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,我们今日的一切都经历过历史的洪流,是在时间的洗礼下逐渐完善的。
此外,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,法律的职能是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安定稳固。法律首先必须契合当时的时代特点,顺应社会环境。本书的故事仅仅展现当时那个年代,基层官员与讼师、讼棍的日常,而不是对《宋刑统》的研究或批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