至于前夫虽然也是上役,但并无乡义事项,又无征信,仍然维持徒役三十个月的判决。
由这个案子,皇帝又想到很多事情,其中就包括此前让他颇为烦躁的祖青的问题。
他所担任大都督府勋务副使乃是从五品职事,冀州刺史府司刑参军则是正六品,两个虽然都是官品不高的职位,但一身兼领,能够出入于都督府与刺史府之间,这很明显是一个沟通河北军政事宜的一个枢纽人物,兼任刑赏事宜,可谓是位卑职重。
但是河朔大都督府所辖跨县连州,且各边战俘随征随用,也根本就没有完整籍册编理,想要在如此浩大地域、茫茫人海中寻找一人又谈何容易!
说到这里,不得不讲下,这个败家娘们没法说,有关唐长安资料搜集整理了很长时间,突然才意识到武则天主要活动场景是在洛阳,欲哭无泪。可见我历史常识真是渣渣,不敢以考据自标。不过胜在肯用心,相关背景资料的整理已经比较充分,而且还在继续进行,力求不出现大的背景错漏。
这其中,保民律主要是针对在籍民户的律令,指导约束他们生活、生产,也可以说是在大业律之下对籍民人身权益的保证。至于坊义律,则就相当于乡屯里坊之间的居民合约,主要是处理日常人际关系的纠纷。
这三人行为,也在不同程度上涉入到这两部律令范畴。这其中,保民律规定,凡完役入籍之人,若所犯大业律徒役有关,五年之内不作二役。
换言之,只要完成了此前的徒役惩罚,之后即便还有违反律令的行为,只要不是十恶大罪,便无需再接受徒役惩罚。可以选择别的惩罚方式,或者在超过五年之后再执行这一处罚。
虽然法不容情,但法也不外乎情,诸夏新定,生民苦久,章法新行,难免有悖,五年之内不作二役,这是为了保证生民劳力能够有时间休养生息。留给你五年的时间辛苦劳作,略积薄储,即便是不慎再犯禁令,不至于整个家骤然坍塌。
案件所涉前夫、后夫二人,俱都是完成此前劳役的人,所不同是前夫尚未入籍,后夫已经入籍,所以后夫在这一条令保护范围之内。
皇帝看完这最后判决,发现较之自己此前的判断还要更加严重几分。坊义律中还有一点那就是孤母不弃,酌情减刑,就是说这个妇人在无依无靠的情况下也没有抛弃自己的儿子,这一点也是可以进行减刑的。
看到跪伏在前的年轻人,皇帝又是不免气不打一处来,也不免礼赐席,便直接说道:“国之章礼,朝廷名爵,有人求不得,有人辞不得。朕非悭吝,有功必赏,有才必授,遁逸之流,虽高德亦败类,祖伯觉得自己在不在其中?”
如果不能严查罪实,一概刑处,难免会有冤枉或遗漏,致使民怨丛生,入治艰难。在此之前,冀州刺史府采取相互检举揭发,但这当中又会产生一个问题,那就是会被乡徒利用,作为打压异己乡仇的手段,大有损于大梁刑律威严。
可是这时候,大都督府却又有军令下达,他由原本的司勋正式转为领军都督,将要在来年秋初独领一军,作为前锋一部兵发代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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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民律中又有另外一条规定,那就是归籍之人,三年不征。前夫只要归乡复籍,三年之内可以免于再被征发。
如此一来,这两人便有了三年、五年不等的缓刑期。除了这个缓刑期之外,还要考证他们此前劳役完成所得评价优劣,若是役用上等的话,又可以获得减罪一等的执行。这一标准纳入之后,这两人刑期便各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