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第四,365年6月15日帝国中央与南洋东北的藩国签订《苏州协议》,规定互相之间实行完全自由的贸易制度,签约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阻碍;任一签约方与外国进行谈判,达成的任何协议必须经过帝国中央批准才能生效。设立总督、剥夺国君权力的政令实际上已经让藩国丧失了独立地位,《苏州协议》签订后,南洋东北的藩国与中原的省份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。”
“第五,……”
“这一系列政令重新规定了帝国中央与藩属国的关系,形成了新的小帝国联邦的内部制度。”
“这一时期,第一个被撤藩的海外藩国出现。越藩深深参与到中原战乱,被蜀克王殿下平定。战后越藩已无任何反抗中央的实力,四位王爷又决定给所有藩国一个教训,不仅罢黜圈禁了越王,还完全撤销越藩,设立广南省。”
“在重新制定了小帝国联邦内部的制度后,帝国中央开始恢复和制定与其他国家的关系。其他国家分为四类,第一类是汉洲诸国,第二类是西北诸国,第三类是拂菻与天方地区诸国,第四类是小帝国联邦周边的国家。其中和拂菻与天方地区诸国的关系属于世界史,今天不讲;今天讲的是与其他三类国家的关系。”
“首先解决的是与小帝国联邦周边国家的关系。这些国家有日本、朝鲜、蒙古、青藏高原喇嘛教政权、玛拉(尼泊尔)、不丹、哲孟雄(锡金)、印度、巴基斯坦,以及最特殊的斡罗斯国。”
“其中,蒙古与朝鲜、日本深深卷入了中原的内乱,蒙古在内乱之初就被忠毅公张子骞控制;日本则趁中原内乱,在将国内的变乱镇压下去后试图进入中原,一度占领朝鲜,还曾出兵攻打辽东,被忠毅公打败。”
“中原的秩序恢复后,经过反复商议,将蒙古、朝鲜、青藏高原喇嘛教政权收归帝国中央管辖,设立蒙古省、朝鲜省、青海省、西藏省与西康省,但治理方式与藩国类似;恢复玛拉、不丹、哲孟雄的藩属国身份,允许他们成为《苏州协议》的签约国;接受了日本诚惶诚恐的求和请求,也同意恢复这一国的藩属国身份,但不允许日本成为《苏州协议》的签约国。”
“实际上,这个时候日本已经完全汉化,和人与汉人毫无区别,与中原贵族的通婚很多,只是国君不姓朱而已。忠毅公认为应当按照对待南洋东北藩国的方式对待日本,但遭到了肃靖王与蜀克王的反对;而且当时日本仍然拥有一定力量,难以设立总督剥夺国君的权力,所以采用了限制的方针。”
“与印度、巴基斯坦两国建立了平等的外交关系。巴基斯坦是从原印度地区分离出来的一个国家,国名由印度西部四个以天方教徒为主的邦的首字母加‘斯坦’,这个波斯语中‘地区’含义的尾缀组成,音译为巴基斯坦。这两国是大帝国联邦时代最重要的商品销售地之一,帝国中央不附带任何条件就承认这两国独立并且建立外交关系,目的就是尽快恢复这片大市场。”
“最后是与斡罗斯国的外交关系。斡罗斯国在大明建立初期是金帐汗国的一个属国,后来逐渐强大起来,灭亡金帐汗国,而且逐渐向东扩张。在复兴历292年(西元1659年)至295年帝国曾与这一国打过仗,将他们赶到谦河(叶尼塞河)以西。中原内乱的时候,这一国因为社会发展程度较低,反而没有发生社会革命,趁机向东占领了贝加尔湖一带的土地。”
“面对这一国,帝国中央的态度非常明确:必须退出侵占的土地。在外交失败后,忠毅公亲自带兵北上,将谦河以东的斡罗斯军队全部消灭,俘虏的士兵在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