纷,做到有法可依就行。
但慢慢的,亚瑟便发现,他甩手掌柜的想法实在太天真!
这个世界,根本没有一部相对完整的成文法典,除了国王颁布的“国王敕令”可以勉强被称为成文法外,各地的领主,在对领民进行审判,或裁决矛盾时,几乎全凭“传统”和学士的建议,甚至只要不违背国王敕令的规定,具体如何判决,全凭领主的个人喜好。
而“国王敕令”和“传统”这两样可以被当做判决依据的东西,又极其的模糊和不确定。
比如,国王敕令中规定:农庄内的农奴不经审判,不得被处死,否则将视作违法,庄园主需向被处死的农奴的家人进行赔偿。
这……
又比如,国王敕令中规定:家长有权对子女行使检查、殴打、并使其做各种劳役,甚至买卖或杀死的权力。
这……这尼玛是什么神仙法律???
国王敕令,一共有一百零一条,其中涉及贵族、平民、奴隶三个阶级,内容上而言可谓涉及广泛,但其中的规定全都十分的宽泛和模糊。
比如对农奴的规定,未经审判不得被处死,这也就是说,只要经过领主审判,那便可以被处死。至于审判合力与否,公正与否,没有任何规定。
国王敕令尚且如此,“传统”就更不必多说——领主,拥有其领地内“传统”的最终解释权。
国王敕令的模糊,是因为丹泽王国,并非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,各地的领主就如同一个个列土封疆的诸侯,除了名义上的效忠外,王室衰弱时,独立称王的领主都不在少数。
因此,国王敕令必须足够模糊,因为只有这样,才能保证贵族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绝对的权力。否则,大家就换一位国王。
对这一点,亚瑟其实没什么异议,也乐得接受,总之上河领是要自己制定一部成文法典的。
真正让亚瑟头疼,不得不放弃做甩手想法的,是这些法条中所折射出的价值观念。
亚瑟没想做一个圣人,也不想当什么英雄,他也深知改革的要义是因地制宜,实事求是,一切以时间、地点和条件为转移。
这也是他将立法的事交给伊鲁学士等人,自己做甩手掌柜的重要原因。
但他天真就天真在,以为只要给明了原则和方向,以伊鲁学士等人通晓王国历史的条件,一定能制定出一部适合上河领的法典。
人都是有局限性的,即便是这个世界最博学的一群人。
伊鲁学士等人制定出的民法法条,虽然依照了亚瑟的嘱咐,提高了平民的社会地位,完善了诉讼和审判的程序,但因为以国王敕令和王国传统为参照的原因,法条中依旧不可避免的充斥着大量传统法的糟粕。
比如对奴隶生命的漠视,对妇女权利的压迫,同态复仇的惩罚等等。
伊鲁学士等人制定出的法条,给亚瑟的感觉,就像是新瓶装了旧酒。
…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