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钺十分干脆:“我不强迫你,怎么选择,全凭你的自愿。”
焦三娘也很干脆:“让本姑娘去你们家做婢女,你做梦,除非等本姑娘死了!”
秦钺道:“焦娘子,我劝你最好别这么快就拒绝秦某,还是先想好了再做决定也不迟。你要知道,现在只需你典身为奴,秦某就可以不再追究你父亲的罪责,你哥哥也能免去牢狱之灾,牺牲你一个却能保全你一家人,难道这不比让你父兄深陷牢狱,你随同你父亲远赴流地划算得多吗?”
焦三娘道:“为了保全我父兄的性命,本姑娘死都不怕,还怕典身为奴吗?但本姑娘去谁家做奴婢都可以,就是不能去你家做奴婢!”
“这又是为什么?”
“因为你不是人,是个恶魔,本姑娘宁死也不会给恶魔做奴婢!”
虽然唐代是封建社会,并非奴隶社会,但社会中除了士、农、工、商四种平民以外,还存在大量的贱民,比如官户、杂户、乐籍、太常音声人、私人部曲、客女、随身、官方奴婢、私人奴婢等。
在以上各类贱民中,尤以私人奴婢的身份最低。私人奴婢属于主人的私人财产,律比畜产——也就是说,私人奴婢的地位在法律层面上和猪马牛羊等牲畜的地位是一样的。
虽然唐朝为了保护奴婢的人身安全,规定主人不准随意虐杀奴婢,但因为处罚太轻,这样的规定形同虚设。
唐律规定:诸奴婢有罪,其主请官后将奴婢处死,不坐罪;不请官而擅杀者,杖一百;无罪而杀者,徒一年。
这样的刑罚显然太过轻描淡写了,杀死一个大活人竟然还不如随意屠宰一头耕牛所犯的罪过大。要知道,农民随意屠宰一头耕牛那可是要被判罚一年半徒刑的,如果是盗杀官私牛马,还要罪加二等,最多可被判罚两年半徒刑。
最可气的是后面还附加了一条:奴婢犯了过错,主人在责罚奴婢时不慎将奴婢打死,或因过失误杀了奴婢,都不用负法律责任,这无异于是在纵容主人随意虐杀奴婢。
很多主人将奴婢虐杀后,只需随意编造个理由,说奴婢是因为犯错在接受惩罚时被打死的,或者说奴婢是病死的,或者说奴婢逃跑了,去官府备个案就没事了。
就算被仇人告发了,这样的小罪,也只需以“赎铜”的方式向官府交点钱就算过去了。
究其原因,无外乎以下两个原因,首先是奴婢的自身地位低下,没人会在意一个奴婢的生死。其次是能养得起奴婢的人家非富即贵,谁家还没有几个奴婢,谁都有情绪不好的时候,打伤打死奴婢的事谁都不敢保证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,互相袒护还是很有必要的,所以官府对这种事一般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根本不会认真对待。
最可怜的还得说是那些有几分姿色的婢女,大部分都会沦为了男主人的玩物,她们不但要忍受男主人的玩弄和凌辱,有时还会因为遭到女主人的嫉妒,受尽女主人的百般虐待和凌辱,始终处在生不如死的悲惨境遇中。
唐代笔记小说里就记载了大量男主人的妻子虐杀婢女的案例,有被割掉耳鼻的,有被剪掉手指的,有被割掉舌头的,有用棍子敲断腿的,有用锤子击打后脑的,有拔光头发的,有用烙铁烫的,有用开水泼的,还有把和男主人私通的婢女杀死后扔进粪坑的,杀人手法各种各样,可谓是残忍至极,残忍程度简直令人发指。
因为这些记载都是出自笔记小说,又因为笔记小说偏重于纪实,可信度还是很高的。